首頁 > 成功案例 > 協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對造請求4千萬元之本票票款。
為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兩間公司各請求135萬元及80萬元之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對方給付45萬餘元。
我方當事人向台中地院提起禁止對造就債權為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惟遭台中地院駁回聲請,經抗告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