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遷讓房屋及於搬遷前按月給付8千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