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向對造請求貨款244萬餘元。
當事人無辜被提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對造主張我方當事人無權占有土地,訴請拆屋還地,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我方當事人係有權占有土地,因此
為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兩間公司各請求135萬元及80萬元之違約金。
對造以經公證之租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我方當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租約乃出於通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