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分割共有物事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有利之分割方案
我方當事人將房地借名登記於對造名下,但對方事後卻拒絕返還。經審理後,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請求返還該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對造以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為由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
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