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協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對造請求4千萬元之本票票款。
對造主張我方當事人需為醫療疏失賠償158萬元,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我方並無疏失之行為,駁回對造之
當事人無辜被提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對造請求我方當事人給付仲介服務費,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