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向對造請求貨款244萬餘元。
對造以經公證之租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我方當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租約乃出於通謀
當事人無辜被提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
當事人請求我方需給付187萬元之建築設計費,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