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分割共有物事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有利之分割方案
對造請求我方當事人給付仲介服務費,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
我方當事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成功為我方當事人爭取讓法院判決命對造需返還527萬多元之不當得利之及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