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侵害配偶權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30萬元賠償
當事人請求我方需給付187萬元之建築設計費,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我方當事人向台中地院提起禁止對造就債權為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惟遭台中地院駁回聲請,經抗告後,
對造主張我方當事人無權占有土地,訴請拆屋還地,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我方當事人係有權占有土地,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