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侵害配偶權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30萬元賠償
協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對造請求4千萬元之本票票款。
我方當事人向台中地院提起禁止對造就債權為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惟遭台中地院駁回聲請,經抗告後,
當事人無辜被提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向對造請求貨款24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