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車禍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79萬7280元之賠償
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
對造主張我方當事人需為醫療疏失賠償158萬元,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我方並無疏失之行為,駁回對造之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向對造請求貨款244萬餘元。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